主动脉瓣二叶化畸形是否属于先天性疾病,能否得到理赔?
案情简介
甲某于年1月10日购买某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年6月11日夜间,甲某感觉胸闷憋气,持续不能缓解,6月16医院住院治疗,经超声心动图检查诊断为“主动脉瓣狭窄并开闭不全”,6月17日行主动脉瓣置换术,6月25日出院,医生建议全休3个月。甲某按程序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7月9日作出拒赔通知书,拒赔原因是甲某的疾病属于责任免除事项之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法庭调查
1.保险合同2.3条第8项约定: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2条约定: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该条中列举的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2.年6月24日病理检查报告单记载:病理诊断为:主动脉瓣二叶化畸形伴纤维性增生、变性、钙化。
3.一审法院向甲某的主治医生进行询问,主治医生告知:甲某的病理报告诊断的“主动脉瓣二叶化畸形伴纤维性增生、变性、钙化”导致其“主动脉瓣重度狭窄和关闭不全”,正常人的主动脉瓣是三个瓣叶,主动脉瓣二叶化畸形属于先天性畸形。
法院观点
原告主张在重疾险项下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但依据原告的病历资料以及一审法院向原告主治医生的调查,足以证明原告本次所患疾病是因其先天性主动脉瓣二叶化畸形所导致的,先天性畸形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被告依据合同约定拒付重疾保险金,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一、保险合同中关于先天性疾病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先天性疾病属于专门的医学概念,指向范围大,种类很多。如果以类似先天性疾病这种医学概念作为免责条款的情形,保险人不仅要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还应当就先天性疾病的具体指向做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保险公司对这两类疾病进行免责的原因是什么?
患有先天性疾病或携带遗传病基因的人,比普通人更易发病,且投保时不易察觉,容易发生逆选择的情况。
所谓逆选择,就是指投保人中风险状况较差者倾向于选择购买保险或申请续报,而情况良好者则不欲购买保险或续保,而保险人更偏好风险状况良好的被保险人。其表现为人们在感到或已经存在身体不适、某种极度危险时,往往会投保较大金额的保险。为防止这种风险,保险公司往往会采取健康告知、免责条款等措施进行防范。风险发生的概率越高,造成保费就会越贵。如果将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都囊括进赔付范围,保费就会明显高于当前价格,相当于将风险转移给普通大众来承受。故此,面对一款保险产品,我们不但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