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白树彩沪法网家事宝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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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杀死”了跪求剖腹产的孕妇?
引语:今天被一则新闻刷屏了:难产孕妇跳楼身亡,院方三次建议剖腹产均被家属拒绝。“8月31日,产妇入院待产。事后医生透露,“产妇入院后初步诊断,就发现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风险比较大。检查后医护人员就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这则新闻,看得中国广大女性同胞(特别是已婚已育者)心中有亿万只草泥马奔腾、呼啸而过。今天也出现了很多“金句”(一看就是被气疯了的女同胞讲的):“不到怀孕生孩子,你都不知道自己嫁得是人还是狗。”“那些能活着生下孩子的女人,都要感谢丈夫的不杀之恩。”“嫁错人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一不小心命就没了。”……作为一名“女性律师”,今天就从女人、人性、法律的角度来聊聊这件事。
(必须写在前面的话是:在整个事件中,医院对事实各执一词,且医院明显有备而来,且提供的证据皆系对其有利证据,突发事件的公关能力明显更强;所以我们分析所依据医院方面所提供,并不能真正代表客观事实,我们同时呼吁直医院将死者当日完整就医视频及其他证据材料公布,以还原事实,还死者公道。)
一、身为一名女子,你要经历多少苟且和抗争,才能拥有自己人生的掌舵权?
作为一名顺产的母亲,生生切切的体会过那种“十根肋骨同时断裂”的痛……,其实大部分女性为了孩子也都尽量选择顺产和母乳喂养(当然也有部分女性为了保持身材选择剖腹产和奶粉喂养),但并不是每个人的情况和体质都适合“顺产”。
在医院检查马某产前情况,明确告知家属顺产有危险需要剖腹产时,家属竟然不顾产妇的生死而三次拒绝。一个女人,连自己怎么生孩子都不能决定,自己的命都掌控不住,该有多大的绝望。这也是让马某心生绝望而一尸两命的起因。
身为女性,有太多“坎”要面对,抗争、挺过去了就是光明和有掌控权的人生,妥协、挺不过去就只能任由摆布、死路一条……
所以,身为女子,要想掌控自己的人生,就要自强,首先要有坚信美好的信念,更要有敢于抗争、完善自我、争取主动权的行动力。正如“佛不度人,唯人自度”。
二、关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性
不想站在性别的角度,去评判或者指责男人,来挑起男女性别之战。但是人是社会性动物,只要有人,就一定会有社会关系的存在。而所谓的社会关系,其实就是一个又一个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特别是亲密社会关系(包括家庭成员、爱人、朋友等)的和谐健康,在于双方之间是否能形成共识:互相尊重,又互相珍惜。唯“尊重”和“珍惜”才能形成一段和谐健康的亲密社会关系。
若一方不懂尊重和珍惜时,这一定是一段“不对等”的社会关系(包括亲情、爱情、友情)。不是你放弃自我、委屈、妥协就能拥有一段“和谐”的关系,而是先有尊重和珍惜,才有这段关系的和谐、健康、长久。
“不对等”的社会关系,不是你被虐死,就是这段关系带给你无尽的痛苦而最终决裂。正如,马某遇到了不懂尊重和珍惜她的男方及其家人,把马某当作一个生育孩子的机器,而不是一个被尊重的生命,才导致了这种悲壮的结局。
现实生活中,其实有很多这种情况的发生:产妇的疼痛和命竟敌不过“顺产对孩子好、顺产好生二胎、顺产省钱”………,这种不对等、不被尊重的关系,不知扼杀了多少女人的幸福幻想,凉透了多少女人的心……
总之,1.在建立一种关系之前(特别是爱人、朋友关系):首先,要看双方之间是否“三观一致”;第二,看双方是否是“懂珍惜懂感恩”,是否是有“包容及共同成长心态”的人,否则不要开始,不要“错付”。一段不和谐不健康的关系,能把你拖入“负能量的深渊”。最大的讽刺莫过于:你原本是想找到“同舟共济、风雨同行”的人,没想到找到的竟然是给你带来无尽风雨的人。
2.结束一段不对等的关系:当一段关系“痛苦大于快乐”,且只有一方在付出、妥协,另一方在不停的索取、毫无界限感时,大抵是不合适的,是需要拿出勇气终结的,不要不舍得“已沉没成本”。要有斩断“不对等”关系的勇气,因为“你值得拥有更好的”。否则就像马某,不但没有体会到婚姻的幸福,反而把自己的命搭进去了。
三、关于责任
1、男方的道德责任:
男方更多的是道德层面的责任,可以看出,激起群愤的原因都是因为男方的没有“人性”。一个正常人,看到动物被虐杀都会同情哭泣,却不能对身边的爱人有同理心,这是一种心理畸形。当然这也是大部人容易犯得病:把好的一面留给别人,把坏的一面留给了最亲近的人。
原生态家庭对一个人的影响是伴随一生的,一个家庭“自私唯我”、“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家庭,一定可以复制出来一个同样的后代。男方这么冷血、自私,一定有其父母对他人格成长的影响。
嫁人一定不能嫁“男尊主义”的人”,因为你所有的付出,甚至牺牲生命,在他眼里都是“理所应当”。女人不要把自己亲手送到一个“嗜血”的家庭,不懂尊重、不懂珍惜,只知一味索取,这种家庭给不了你幸福,只会毁了你。
所以,女人选择伴侣之前一定要擦亮眼,即使一时“眼盲”选错了人,也要有勇气“纠错”和“纠偏”。错误可以修正、弥补,唯命不可重生。命是自己的,自己珍惜、自己珍爱。
当然,这种男人以后就不要再践踏女人了,自己一个人过吧,他最适合“孤独终老”。
2、医院的法律责任:
医院在事发之后,出了一份《说明》,并晒出了《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单》、《监控视频》、《授权书》,说明其已尽到相关义务,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但本人认为: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甚至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1)民事方面: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表示: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其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机生命的紧急情况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本人观点:医院不能免除其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仅医院制作并提供的《授权书》,作为具有医疗专业知识
医院就可以把一个生命的生杀大权交给家属?就可以把所有的风险和责任都推给家属?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授权行为是单方委托行为,授权人有权随时单方面撤销授权和委托,在产妇意识清醒,且明确做出要求实施剖腹产的意思表示以后,应当视为授权人已经撤销了授权委托。但医院竟然以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为理由,拒绝为产妇改变生产方式,拒绝及时实施剖腹产,医院混淆了谁是权利主体。有权决定选择顺产还是剖腹产的人应该是产妇自己,而不是其家属。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即患者)的自我身体处分权,及时实施剖腹产。医院以《授权书》为理由,显然是为了推卸自身的责任。
身体处分权、手术签字权,首先应当属于患者本人,而非家属。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规都明确规定,对自己身体有处分权的只能是患者,而非家属。之所以出台“家属签字”制度,是为了满足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能征得患者本人意见的时候,医疗机构必须征得其同意,同时也应当征得家属或被授权的代理人同意。但别忘了,代理人的作用仍然是获得知情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只有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无法征得其同意时,医院才应由患者法定代理人签字。而且《侵权责任法》第55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均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本案中,医院对“手术签字”制度狭隘理解、机械执行,为了撇清、推卸责任,在产妇(即患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要家属签字同意才能改变生产方式,这是错误的。
一个法律常识:身体处置权、手术签字权,首先应当属于患者本人。
医院的行为,侵害了产妇的身体处分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刑事方面:相关医护人员的行为甚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医疗事故罪”。
医院的医护人员基于其医学专业知识,在对产妇进行产前检查得知:胎儿头颈过大,且胎位不正,顺产易发生危险。
本人认为:相关医护人员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而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①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显然本案中,并没有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行规,而是未尊重产妇的选择,未及时实施剖腹产的一种不作为,不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②相关医护人员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普通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负有救助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相关医护人员明知产妇不适合顺产,应当预见不及时实施剖腹产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推卸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结语:本案中,男方应受到道德层面的强烈谴责,也应得整个社会的深刻反省,男女平等不仅仅是口号,仍然任重道远,尊重女性是一个社会发展进步的最大标志。医院作为具有法定救死扶伤义务的机构,是否仅仅凭一纸《授权书》就可以免除其法定责任?医院执行的行业内法规和规章制度显然不能对抗上位法即法律的规定。在产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识清醒的状态下,应当首先尊重产妇个人的身体处分权。医院侵犯了产妇的身体处分权,并造成恶劣的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关责任人员甚至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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