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形的婚姻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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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婚姻的仪式
婚礼的核心2一、婚姻合意
在表达婚姻的真正合意时,出现一些细微的错误是难免的;尽管婚姻关系出自夫妻二人的相互意愿,并以理智行为为前提,但婚姻并不完全取决于夫妻双方的自由,也不是他们自己确定了婚姻的特征,而是根据天主在起初为人类所定的计划,又由基督将其提升到圣事的地位;由夫妻的结合而在二人间产生的约束力,是天主借由人性与人的自由而给予人的。因此,又要有真正的婚姻合意,对婚姻本质的最低限度的认识就足够了;虽然具有完整的认识是最好的,但并非必需;当然,婚前的适当准备是当事人的伦理义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教会有关婚姻的教义具有清楚的认识。
伪装的合意并不能使婚姻关系成立,因为它缺少合意。伪装是一种内在的意志行为。原则上,人们假定外在的表现与内在的行为是一致的;教会法对这种法律上的假设也有规定:“结婚时,当事人心中的合意,用语言或记号所表示者推定为一致”(《天主教法典》,条1项)。但是,如果当事人的外在表达是一种根本不存在的意愿,那么合意将不存在,而只是一种伪装。如果这种伪装完全拒绝婚姻本身,也就是说根本不愿意和对方建立婚姻关系,那么这就是一种完全的伪装。如果当事人愿意建立婚姻关系,但这种关系缺乏婚姻的某种本质因素或属性,比如他愿意建立一种可以拆散的婚姻,那么这种伪装被称为部分的伪装。婚姻合意的伪装,无论是完全的还是部分的,无论由一方或由双方而为,都使婚姻无效。这种对婚姻或婚姻的某种本质要素或特征的排除,需要是意志上积极主动的行为;简单的不情愿或单纯的习惯性意向并不会影响婚姻的合意,也不会构成真正的伪装。
通过身体上的暴力而强迫人表达外在的合意,这并不能使婚姻关系得以建立,因为它缺乏内在的合意。
恐惧也可能会损害到合意而使婚姻无效:“因有外来的重大威胁或外来重大而非有意加予的恐惧,当事人为摆脱威胁或恐惧,被迫而选择婚姻者,结婚无效”(《天主教法典》,条)。恐惧就是面对受伤害的威胁而又无法逃脱时的内在焦虑不安。暴力是身体方面的逼迫;而恐惧则是由伦理性的胁迫而引起的,这种胁迫通常是心理层面的。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内在的合意是不存在的;而恐惧下的合意,只是为了摆脫受伤害的危险才产生的。因此,教会法律规定,当婚姻合意受到恐惧的干扰时,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心理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在重要的法律行为中是不可或缺的,像婚姻就是如此。针对遭受恐惧的人来说,恐惧应该是严重的;应该来自外在的因素,即由他人造成的;尽管此人无意激发恐惧,但终究还是迫使当事人选择了婚姻,以摆脱恐惧。
4.有条件的合意
当结婚者一方或双方使婚姻关系的确立取决于某种特定情景的实现或完成时,这种婚姻就是有条件的婚姻。如果这条件是关于未来之事,那么婚姻就是无效的。教会法把悬置效果的合意(consensosospensivodeisuoieffetti)-即合意是否产生效果取决于某一未来条件能否实现——视为一种不会使婚姻成立的合意,是极为合理的。因为,尽管共同的合意是婚姻成立的充足理由,但这种意愿不能随意中止或强制婚姻关系暂时不要产生。在婚姻关系中,无论所设的条件是针对过去的还是现在的,婚姻都不会被暂时中止。只有在如下情况中,才会出现“有条件合意”的情形:就是当事人非常看重这一条件,甚至认为它比婚姻还重要,但是这一条件却是不确定的。这样的婚姻,如果没有教区教长对所附加条件的恰当性加以审断,并给与书面的许可,是不能够合法缔结的。在《东方礼天主教法典》中,无论在何种情景下,都不允许附加条件;因为任何条件,不管是现在的还是过去的,都将限制合意,阻止婚姻关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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