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下午,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安宁某钢材经营部及其经营者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回顾
年9月7日,原告杨某在做工的过程中受伤,受伤后被送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手拇指不全离断伤;右手拇指远指骨开放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被告安宁某钢材经营部及其经营者林某只对杨某垫付了住院医疗费后,未进行任何赔偿。杨某遂向安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元。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郭文坤在进行调查后,发现双方的争议点在于杨某损伤的拇指本就是先天畸形,对先天畸形拇指受伤切断是否应当与正常拇指受伤切断有所区别。于是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过程中,林某多次表示杨某损伤的拇指是先天畸形的拇指,伤后杨某及其家属认为影响不大,自愿切除,但鉴定机构没有明确受伤之前右手畸形的情况就鉴定为九级伤残,所以赔偿金额过大。承办法官首先耐心地向被告林某释法明理,指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资料摘要部分载明“双手拇指先天畸形”,证实司法鉴定中心是在明确知道“双手拇指先天畸形”的前提下作出的鉴定意见,鉴定标准也是依法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作出,鉴定的九级伤残也是可信的。同时向双方劝解,林某能够雇佣拇指存在先天畸形的杨某从事主要靠手的体力劳动,这表示其充分保护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是社会鼓励的行为,是值得所有用工单位以及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学习的行为,但发生了这样的事故,双方都不愿意看到。林某以受伤切断部位为先天畸形的拇指而推卸责任,这与其雇佣杨某的初衷不符。林某听后终于放下了心中的黯然和抱怨,长久淤积的心结也彻底解开。双方当事人及双方律师围绕法院提出的参考意见,很快达成了一致赔付意见,并当庭支付赔偿金额元。一直以来,安宁市人民法院贯彻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当事人的纠纷,用智慧解民忧、顺民意、惠民生,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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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一庭刘洁、周琳
编辑:方淑敏
一审:吴怡
二审:杨俐
三审:薛余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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