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家庭幸福、民族兴旺。为减少先天性结构畸形所致残疾,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联合开展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项目。主要针对发病率相对较高、有成熟干预技术、治疗效果良好的先天性结构畸形疾病,为患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
一、项目目标
(一)普及先天性结构畸形防治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二)通过减轻贫困患病儿童医疗负担,促进出生缺陷疾病诊断和治疗,减少先天性结构畸形所致儿童残疾。
二、实施区域
年在北京、河北、山西、辽宁、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等15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
后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逐步扩大项目实施范围。
三、项目内容
(一)以先天性结构畸形疾病为重点,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倡导和健康教育。
(二)在项目地区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患病儿童提供医疗费用补助。
四、救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获得救助的患病儿童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诊断患有下列6类先天性结构畸形疾病:
①神经系统先天性畸形;
②消化系统先天性畸形;
③泌尿系统及生殖器官先天性畸形;
④肌肉骨骼系统先天性畸形;
⑤呼吸系统先天性畸形;
⑥五官严重先天性结构畸形。
具体病种详见附件1。
2.年龄为0-18周岁(含18周岁)的城乡患病儿童。
3.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村(居)委会开具的贫困证明。
4.曾经在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因上述6类先天性结构畸形疾病,接受诊断、手术、治疗和康复。
5.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大于等于元(含元)。
(二)补助标准。对年1月1日(含1月1日)之后,患病儿童在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手术、治疗和康复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依据患儿医疗费用自付情况,一次性提供元至0元医疗补助金。每位患儿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家庭自付部分大于等于元(含元)、小于元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元。
2.家庭自付部分大于等于元(含元)、小于元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元。
3.家庭自付部分大于等于元(含元)、小于元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元。
4.家庭自付部分大于等于元(含元)、小于0元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元。
5.家庭自付部分大于等于0元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均为0元。
(三)医疗费用补助范围。符合救助条件的患病儿童发生下列医疗费用可获得补助:药费、床位费、诊查费、检查费、放射费、检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费、护理费、材料费、输氧费等。
对同一患儿同一疾病分次申请救助的,或同一患儿不同疾病分别申请救助的,只资助一次。
五、省级项目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15个试点省份确定了省级项目管理机构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现予公布。其中,省级项目管理机构15家,定点医疗机构71家。
具体省级项目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2、3。
患儿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可申请此救助项目。如有疑问请联络省级项目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详细咨询。
附件1
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项目病种名单
包括六大类先天性结构畸形:①神经系统先天性畸形;②消化系统先天性畸形;③泌尿系统及生殖器官先天性畸形;④肌肉骨骼系统先天性畸形;⑤呼吸系统先天性畸形;⑥五官严重先天性结构畸形。具体病种名单如下:
附件2
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项目
省级项目管理机构名单
附件3
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项目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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