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医院是福州市最医院。
亮点:1、医院诊疗行为导致黄芳肱骨骨折术后1年多未痊愈,不是福州医学会认定四级医疗事故的依据,属于术后常见并发症;
2、患者术后1年患肢仍有左手垂腕、垂指畸形,虎口区麻木,考虑手术中桡神经损伤所致,为不常见的手术并发症,但患者出院后在医方定期随诊过程,医方对于患者神经损伤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干预措施,与患者垂腕、垂指畸形,虎口麻木存在因果关系。
3、医方负主要责任。
4、经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鉴定,黄芳的桡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已经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诉讼中医方申请重新鉴定,随机摇号委托福建弘正司法鉴定所,仍然维持九级伤残意见。
5、诉讼中医方认为桡神经损伤不排除入院前交通事故导致,被黄芳代理人胡律师依据黄芳入院专科检查显示“左前臂神经感觉良好、血运良好”,以及入院诊断与术前8天检查并未查出桡神经入院以前已经受到损伤的事实,予以辩论驳斥,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
6、院方代理人据理力争,拒不配合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与法院调解,以致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鉴定程序也更复杂,浪费许多司法资源。
7、本案原告代理人在没有经过司法鉴定机构医疗过错参与度认定情况下(因鉴定费用要超过1万元,而患方经济收入限制,原来策略是在诉讼中共同委托鉴定),参考医学会认定院方负担主要责任,主张院方承担80%过错比例,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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