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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去医院治疗后左右腿不一样长赔21万

年3月11日,谢某在工作过程中被重物砸伤左腿,当天就被送到A医院骨外科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左大腿软组织挫伤。

3月14日,A医院为他做了“左股骨切开复位内固定+同种异体骨植骨”手术,手术中,A医院在他的左大腿植入股骨髓内钉固定骨折端,导向器引导下植入髓内钉远端2枚锁钉、近端锁钉1枚。4月7日,谢某出院,出院医嘱:“1.继续伤口换药,择期拆线;2.继续口服成骨药物治疗,左大腿不负重功能锻炼;3.出院4周后返院复查;4.不适随诊。”

12月13日,谢某前往A医院复查常规复查X线,结果显示:左股骨骨折髓内钉固定术后改变,下段第二颗螺钉少许退出。12月24日,A医院再次为谢某实施“左股骨内固定取出+植骨术”,术中取出股骨下段内固定螺钉2颗,第一次固定的碎骨块已愈合牢固,取出内固定钢丝后于骨折断端处植入同种异体骨2包。

年1月7日,谢某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清淡饮食;2.带药回家继续成骨、活血化瘀治疗;3.注意加强患肢功能锻炼;4.一个月后门诊复查,定期复查X-ray;5.不适随诊。”

过了九个月后,10月7日,谢某在斜坡路段行走时,感觉左下肢仍疼痛,活动受限。于是,10月9日,他再次前往A医院治疗,经X线检查显示:谢某左股骨多发粉碎性骨折髓内针固定、内固定物断裂,左股骨上段骨折未愈合。

10月15日,A医院第三次为谢某实施“左股骨骨折髓内针断裂髓内针取出+残端修整+钢板内固定+取髂骨同种异体骨植骨术”。

11月1日,谢某出院。出院诊断:1.左股骨多发粉碎性骨折髓内针固定、内固定物断裂;2.左股骨上段骨折不愈合。出院医嘱:1.行患肢适当功能锻炼;2.术后1、3、6月复查X线,根据复查结果决定是否下地活动;3.依据复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内固定取出;4.不适随诊。

年11月1日,谢某再次前往A医院复查,X线复查显示:左股骨骨折术后改变,骨折已愈合。年11月3日,A医院为谢某实施“左股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植骨术”。

年11月9日,谢某出院,出院注意事项:1.卧床休息一月,患肢适当功能锻炼,避免负重;2.伤口2-3换药一次,术后14左右视伤口情况拆线;3.一月后复查X线,视骨折愈合情况是否负重;4.不适随诊。

漫长的治疗终于结束了,年初,谢某脱离了拐杖,恢复独立行走。可是,年10月18日,他到B医院复查,经诊断后发现,自己的左下肢竟然比右下肢缩短了大约2.8厘米!

多年的治疗,一次次重复手术,本以为脱拐后就完全恢复了,可没想到,治疗后左右腿反而差了2.8厘米。谢某无法接受。遂把A医院告上了法庭。

年10月10日,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谢某的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等事项进行鉴定。得出以下鉴定结论:

“1.被鉴定人谢某因本次外伤致: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目前遗留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构成十级伤残。2.评定其误工期为日,护理期为日,营养期为日。3.治疗已经终结,无需考虑后续治疗费用。”

年3月8日,谢某向法院申请对“1.本案中涉及的医疗产品(髓内钉)断裂和损害后果(左腿缩短2.8厘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2.如果存在因果关系,鉴定后续行左股骨延升术的治疗费,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得出以下鉴定结论:

“1.被鉴定人谢某因外伤致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目前遗留左下肢短缩畸形,其左下肢短缩畸形是由于髓内钉断裂所致。2.评定其误工期为日,护理期为日,营养期为90日。3.后续可行“骨延长术”,建议遵医嘱,其后续治疗费用预计需要元左右,或以实际发生的有效合理性医药票据为准。”

另外,经查明,A医院为谢某实施手术过程中,植入的股骨带锁髓内钉,是a器械公司生产的,销售者是b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案髓内钉系由A医院于年3月1日从b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购买。

明确“髓内钉”的来源后,法院作出了判决:判a器械公司赔偿谢某各项损失合计.09元。

后续,a器械公司不服从判决,又提起上诉。但经过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遂维持原判。

法律界最懂医药,医药界最懂法律

本案是因医疗器械“髓内钉”断裂而引发的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指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范围以外,产品仍有可能具有不合理危险。因此,应当对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产品同时适用“不合理危险”标准,即认定产品缺陷以“不合理危险”标准为基本标准,而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性标准。

关于“不合理危险”标准,应当从两方面考虑:首先,患者植入的医疗器械是否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由此证明该医疗器械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其次,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医疗机构能不能证明该医疗器械未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是患者原因造成的。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医疗机构无法举证证明,即视为该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

本案中,a器械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相应的医疗产品经出厂抽样检验质量合格,涉案髓内钉符合强制性标准。

涉案髓内钉的有效期虽然为4年,但是,谢某在使用涉案髓内钉9个月后,就发生髓内钉下段第二颗螺丝少许退出情形,经A医院第二次手术后取出内固定螺丝,8个月后,又发生髓内钉断裂事故,由此,可初步认定该髓内钉存在质量缺陷。

虽然,a器械公司主张该髓内钉是在有效期内断裂,是谢某自身使用原因造成的,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决定取出内固定物,有些什么注意事项?

1.建议到第一次手术的医疗机构取内固定,因为医生会对你的手术情况、内固定的情况更加了解。

2.明确第一次手术的情况及内固定物的品牌、型号,因为如果取出内固定物的医疗机构没有配套的器械,可能会导致手术失败。

3.充分了解并理解进行内固定手术的风险、权衡利弊、与医师充分沟通、再决定是否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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