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包括恶性肿瘤、脑部肿瘤、白血病、交界性肿瘤,但已经确诊为良性的囊肿、结节和赘生物且已治愈的除外)、癌前病变、肺部疾病、特定传染病、消化道疾病、肝部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疾病终末期状态、腹水、胸水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高血压、心脏类疾病、主动脉疾病、心脑血管疾病、肾脏疾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白细胞持续性减少、脑部疾病、胰腺炎、脊髓灰质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类疾病、智力发育不全、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蚕豆病、地中海贫血除外);因疾病导致的残疾、任何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
五、申请加入计划前两年内,没有下列症状或不适:体重减轻超过公斤(非健身或减肥原因);
身体出现不明原因的出血点或瘀块;
身体出现咯血、呕血、便血、血尿、淋巴结肿大、阴道异常出血、钙化或钙化灶(只包含肺部、乳腺、肝部);
身体出现包块、结节(加入前两年内有甲状腺结节或钙化可加入,但等待期后罹患甲状腺恶性肿瘤不予互助)、占位、赘生物等肿物;
乳头异常溢液、糜烂、回缩;
乳房表面皮肤凹陷、褶皱、收缩;
反复(一周大于两次且无法缓解)头痛、晕厥、昏迷、胸痛、腹痛、鼻或牙龈出血(牙龈炎、牙周炎除外)、发热(持续三天及以上且无明确原因)。
少儿健康互助计划条款第一条计划的宗旨北京水滴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水滴互助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设立本互助计划,以自愿加入为前提。本着“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宗旨,用互联网的方式汇集点滴之力、互帮互助。
第二条加入条件您或您代为加入的其他自然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加入本互助计划:
.1年龄:出生满8天至17周岁(见释义10.1);
.身体健康,目前或既往没有重大疾病(见释义10.),也没有相关的症状或不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仅限中国大陆居民);
.4符合《健康要求》,认同并承诺遵守《会员公约》及本互助计划互助规则;
您在加入时须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以下规则:
.完整、仔细阅读《健康要求》,确认您代为加入的其他自然人健康情况符合《健康要求》;
.6同意并授权平台员工、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平台组织其他会员对互助事件进行核查或对受助会员进行探访;
.7同意并授权平台将互助会员的信息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互助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检查报告等)、初步审核意见以及核查信息等;为保护受助会员隐私,公示期满后,平台有权对公示材料进行保密处理;
.8接受分摊互助金、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从账户余额中扣除;
.9为本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简称“他人”)申请加入本互助计划时,您须同意并承诺:
(1)充分询问并了解他人的健康情况,确认其健康情况符合《健康要求》,并取得其监护人的明确同意和授权;
()充分告知其监护人案件公示规则及本互助计划其他内容,确认其同意并接受案件公示及本互助计划其他内容;
(3)代他人行使权利时应取得明确同意和授权(申请互助时申请人须为会员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三条什么情况可以申请互助3.1会员(如无特殊说明,本条款所称“会员”均指“互助会员”)加入本互助计划并经过天等待期(见释义10.3)后(以激活计划当天0点开始计算)医院(见释义10.4)的专科医生(见释义10.)首次诊断(见释义10.6)罹患本互助计划互助范围内的80种重大疾病(见释义10.7),本互助计划项下的其他会员会为其发起互助;3.在会员资格有效期间,不幸罹患本互助计划互助范围内的80种重大疾病之一,可发起互助申请;3.3罹患本互助计划互助范围内的80种重大疾病的会员,可获得的最高互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罹患低度恶性肿瘤(见释义10.8)的会员,可获得的最高互助金额为人民币万元;3.4会员年满18周岁时将自动转入中青年抗癌互助计划,详细规则可查看《中青年抗癌互助计划条款》。第四条互助金的分摊规则4.1本互助计划的互助金及管理费由该计划的会员平均分摊,在会员资格存续期间,若某位会员不幸罹患本互助计划互助范围内的80种重大疾病,且符合互助条件,则本互助计划内的其他会员有义务进行分摊式互助。
4.分摊方式
每期分摊金额=(互助金+管理费)/参与分摊的会员数。其中:
本互助计划每人每个互助事件分摊金额上限为3元;如会员参与本互助计划的同时,也参与《百万终身抗癌互助计划》,则在两计划会员资格均有效的情况下,产生分摊时,如会员的账户余额不足,将按照两计划应分摊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1)互助金=每期经公示无异议的患病会员申请的互助金之和;
()管理费=每期互助金的8%;
(3)参与分摊的会员数=本互助计划内的有效会员数;
第五条什么情况不可以申请互助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因下列情形之一罹患本互助计划互助范围内的80种重大疾病的,其他会员没有义务提供互助:
.1已丧失或暂时丧失会员资格时确诊;
.在加入本互助计划时,或在互助事件核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方式、年龄等),隐瞒事实或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见释义10.1);互助申请人提交虚假或相互矛盾的证明材料,或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伪造、变造、毁灭、隐匿的;
.3加入计划前不符合《健康要求》及其它加入条件;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0.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释义10.10)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恶性肿瘤;
.7遗传性疾病(见释义10.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10.1);
.8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9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10在等待期内确诊的重大疾病;
.11在天等待期内已出现或存在与确诊疾病相关的症状和(或)体征,和(或)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验等异常或阳性,并在等待期满后40日(含)内(自等待期结束当天0点开始计算)确诊该疾病;
.1在确诊前或提出申请前身故;
.13加入计划前患有甲状腺结节、钙化,等待期后不幸罹患甲状腺恶性肿瘤(包括未转移的甲状腺癌、原发灶为甲状腺的转移癌)。
第六条怎样保证您的权益
6.1会员应持续充值保持会员资格。如会员账户余额较低,平台将向会员发出预警。余额预警期间如发生互助事件,会员的账户余额将用于互助分摊;
6.会员账户余额小于1元时(自小于1元的次日零时开始计算)将暂时失去互助会员资格,会员暂时失去资格后将不参与互助分摊,也不享有受助权利。平台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6.3如会员有一次因为任何原因未能履行互助义务,将暂时丧失本互助计划会员资格;
6.4会员出现以下情况时,须及时通过人工客服等方式告知平台,平台收到告知后将于3个工作日内为会员办理退出计划并退还账户余额(赠送或奖励的余额除外),但不返还已分摊的互助金、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会员未对平台进行告知,则需继续履行互助义务,但不享有受助权利:
6.会员可自愿向水滴互助平台申请退出本互助计划;平台正式受理会员退出申请后,将在1个工作日内为会员办理退出本互助计划;
6.6丧失会员资格后,符合条件重新加入本互助计划的,等待期自加入时重新计算;
6.7已经获得过本互助计划互助的会员退出后再次加入相同计划,则只能参与互助分摊,不再享有被互助的权利。
(1)会员已经获得互助;
()在等待期内已经罹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
(3)天等待期内已出现或存在与确诊疾病相关的症状和(或)体征,和(或)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验等异常或阳性,并在等待期满后40日(含)内确诊该疾病;
(4)不符合本互助计划加入条件。
(1)自失去会员资格之日起1日(含)内充值的,则自账户余额补足后次日零时恢复会员资格;
()自失去会员资格之日起1日(不含)至30日(含)内充值的,则自账户余额补足之日起1日后恢复会员资格;
(3)自失去会员资格之日起30日(不含)至60日(含)内充值的,则自账户余额补足之日起30日后恢复会员资格;
(4)超过60日(不含)仍未补足账户余额的,则视为退出计划;如再次加入,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
第七条怎样申请互助金会员不幸罹患本互助计划范围内的80种重大疾病时,互助申请流程如下:
7.1互助申请人(会员或其法定继承人,下同)在会员确认发生互助事件之日起1日内通过人工客服等方式通知水滴互助平台并提交互助申请表,否则互助申请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增加的核查、检验等额外费用,因不可抗力(见释义10.16)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会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平台,致使互助事件的性质、原因、受伤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不予互助。会员在自互助事件发生后6个月内未申请,则不论任何原因,平台将不再受理该事件的互助申请;
7.互助申请人在平台受理申请后7日内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交各类互助事件证明材料。若自互助申请人向平台申请互助之日起,超过1年不配合提供证明材料且无平台认可的合理理由,视为自动放弃互助申请,不再予以互助。
7.3申请互助所需材料
若会员不幸罹患本互助计划互助范围内的80种重大疾病,需要提供以下互助申请证明材料:
(1)会员、会员法定监护人及互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0.13)、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病历、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医院公章及医生签字的疾病诊断证明文件等(肝细胞癌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病理的,医院出具的医院公章、医生签字的疾病诊断证明文件及其它平台要求合法、有效的诊疗资料);
(3)会员已支付医疗费的发票原件;
(4)如果会员已向平台书面申请互助金,但在实际划拨互助金前身故,互助金将划拨至其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应提供材料证明其具备唯一合法的遗产继承资格;如有多个法定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应共同授权委托一人办理互助申请及接收互助金并提供公证书、判决书或授权委托书等权利证明文件;
()平台认为必须提供的与互助事件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6)会员及互助申请人有义务对其提交的互助申请证明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平台认为互助申请证明材料存有疑点,或需要进一步证明互助事件的性质、原因的,平台有权通知互助申请人及时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第八条平台审核及拨款流程8.1互助申请人完整提交互助事件证明材料后,平台将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互助事件进行核查,形成核查结论;
8.如平台认为互助申请证明材料存有疑点,或需要进一步证明互助事件的性质、原因的,平台有权决定暂不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互助事件进行核查,平台将不予核查的审核意见告知互助申请人,如互助申请人认为互助事件符合核查条件的,对自己提出的互助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平台不予核查的审核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新的证据加以证明,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鉴定、评估、公证等全部费用由互助申请人自行承担。
8.3如互助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平台不予核查的审核意见的,平台将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互助事件进行核查。如无法提供新的证据或者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平台不予核查的审核意见的,由互助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8.4互助事件情况简单的,核查期限为互助申请人完整提交材料后30个工作日;互助事件情况复杂的,核查期限为互助申请人完整提交材料后60个工作日;互助事件情况特别复杂的,平台有权决定延长核查期限;
8.平台根据核查结论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初步审核意见认为互助事件符合本互助计划规则规定的互助条件的,平台将进行事件公示(见释义10.14),公示期为7天,在事件公示期间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举报;初步审核意见认为互助事件不符合本互助计划规则规定的互助条件的,平台将不予互助的审核意见告知互助申请人;
8.6互助事件公示期满个工作日内,平台将互助金一次性划拨至互助申请人指定账户,并向本互助计划全体会员进行划款公示;
8.7若有会员在公示期间内对互助事件提出举报,且提出明确的举报理由并提供了能够证明举报理由的证据材料,平台有权根据举报情况要求互助申请人解释说明或补充提交证明材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对互助事件进行再次核查。
第九条其它重要事项
9.1平台不对每次互助的互助金总额做出承诺;
9.如果参与本互助计划的会员人数过多,平台有权根据管理的需要,将本互助计划分拆成多个互助计划,已加入的会员将根据相应的规则自动转入相应的互助计划;
9.3会员或互助申请人如有伪造、变造、毁灭、隐匿证明材料骗取互助金的行为,平台有权单方剥夺其会员资格且终生不得再加入平台;如平台已经为其发起互助且已划拨互助金,则平台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已划拨互助金,并将追回的互助金退还给参与本次互助分摊的会员;
9.4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变化导致本互助计划条款无法执行时,本互助计划自行终止,平台将会员账户余额(赠送或奖励的余额除外)返还至会员,但不再返还已分摊的互助金、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9.本互助计划条款中,如有与《会员公约》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
9.6本互助计划包括互助计划条款、健康要求、与本互助计划有关的文件及会员与平台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9.7本互助计划履行过程中,相关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释义
10.1周岁:指按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重大疾病:10.7规定的80种重大疾病以及以下疾病:
肿瘤(包括恶性肿瘤、脑部肿瘤、白血病、交界性肿瘤,但已经确诊为良性的囊肿、结节和赘生物且已治愈的除外)、癌前病变、肺部疾病、特定传染病、消化道疾病、肝部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疾病终末期状态、腹水、胸水、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高血压、心脏类疾病、主动脉疾病、心脑血管疾病、肾脏疾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白细胞持续性减少、脑部疾病、胰腺炎、脊髓灰质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类疾病、智力发育不全、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蚕豆病、地中海贫血除外);因疾病导致的残疾、任何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
10.3等待期:指互助会员加入计划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在计划中约定并载明。等待期是为了防止参与计划的会员明知道将发生或已发生风险事件,而马上加入以获得利益的行为。在等待期内会员需参与互助分摊,但不享有受助资格;
10.4医院:指中华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医院,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10.专科医生: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0.6首次诊断时间:指首次实施病理组织学检查的方式诊断恶性肿瘤的取材时间(肝细胞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原发性肝癌诊疗规范(年版)》的临床诊断标准,确诊肝细胞癌前的首次相关检查时间);
10.种重大疾病:本互助计划互助范围内的80种重大疾病是指会员在计划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互助范围内:
1)原位癌及比原位癌恶性程度轻的肿瘤;病理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肿瘤;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0%。(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穿衣、移动、行动、进食、洗澡、如厕,下同)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互助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互助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共抗白癜风北京医院看白癜风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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